解析:
在公安机关拘留期限满37天之后,如果侦查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和全面审查,认定该犯罪嫌疑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是所掌握的证据尚且不足以证明其有罪,那么他们就必须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并且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或者直接将其释放。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通常会向犯罪嫌疑人发放《释放证明书》,凭借这份文件,犯罪嫌疑人可以顺利地离开羁押场所。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释放了,如果案件尚未结束,犯罪嫌疑人仍然有可能被转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