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律师跨越区域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会面的程序,主要环节包含了预先申请、核实身份信息及上交相关证明文件等重要步骤。律师首先需要与人犯监管处所或案件执行机构进行沟通联络,以事先约定会面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在正式会面当日,律师必须随身携带具备律师资格的证明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信以及受托函件(若属于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等相关文件,待这些证件得以核验通过之后,才可以开始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在整个会面过程中,律师享有权利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以及进行有效的辩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