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存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然而公安机关却未予立案,那么此时您可尝试采取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可以考虑向检察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其予以监督立案的程序。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未予立案侦查;又或者是依法享有诉权的当事人,即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也未予立案侦查时,他们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有责任要求公安机关就不立案的原因作出解释。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所给出的不立案理由并不充分、无法成立的话,那么他们应该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而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之后,必须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