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常规情况来看,山东省在处理涉及盗窃罪方面的问题时,其立案标准会以国家最高级别的统一标准作为参考依据,这个规范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行明确规定,即涉案财物的价值若位于一千元到三千元之间、或者在三万元到十万元之间、亦或是在三十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那么就应该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当然,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微调,但是具体的数额还是要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