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刑事拘留期限并非自被捕之日始算,而是自次日起执行。在此期间,无论是时、日、月之计算方式均有明确之规定。此期间内的起始时刻及日期,皆不计入实际期间之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