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相关法规,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
首先,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的资格;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也应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的机会;
再次,对于那些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同样应该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的权利;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也应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