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的情况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失效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但是,婚前个人财产以及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范畴。
首先,关于您提到的农村房子,如果该房产确实是您老公婚前个人所有,且没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大改造或增值,那么原则上这部分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在法律上可能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然而,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您和您的丈夫共同投入财产对该房产进行了改造或升值,那么这部分增值的财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您可能有权分得一部分。根据《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现行有效,夫妻对共有的房产有共同登记的权利,这意味着即便房产原本属于一方,婚姻期间的共同贡献也是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
对于名下无房产证但有电费水费记录在您老公名下的房子,这些记录可能作为您夫妻共同生活证据的一部分,有助于证明该房产在婚姻期间被共同使用和维护。在实践中,即便房产证未办理,但如果能证明该房产是婚姻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住所,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具体到您的案例,考虑到您有两个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会特别考虑子女的抚养和生活需要,确保子女的利益不受损害。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判决房产归抚养权一方所有,以保障子女的居住权益。
综上所述,您是否能分到房子财产,需要综合考虑房产的性质、婚姻期间的共同贡献以及子女的抚养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建议您搜集所有可能证明房产性质和贡献的证据,如电费水费记录、改造升值的发票凭证等,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