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对于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或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风险因素的涉案人员,基本上均禁止采用取保候审措施进行处理。另一方面,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抑或审判过程中企图规避调查真相,或者有可能毁灭、篡改相关证据,从而对证人作证工作造成干扰,甚至导致串供行为发生者,亦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方式在司法程序中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