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环节中,并非必须要缴纳保证金才能实现。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提供保证人和缴纳保证金两种。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寻找到符合相关条件的保证人并获得其自愿为其提供担保,亦或是司法机关认为无需缴纳保证金便可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那么便有可能出现未缴纳任何费用的取保候审情形。因此,我们应当明确认识到,取保候审并非仅限于缴纳保证金这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