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看守所被获准予取保候审之际,通常由家属或者辩护律师前往看守所办理出所手续。具体的交接场所一般设定于看守所的特定出口位置,然而在进行接人之前,务必先行同所在地的看守所取得联系,以确定实际的程序步骤及交接地点,因为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着各自独特的操作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