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具有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权力,并且还可以为他们代理申诉和控告事宜,以及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等。而在案件经过审查起诉与审判两个环节后,辩护律师则被许可查阅、摘录、复印相关案卷材料,并且有权于适当场合与被告人进行会面并深入讨论案件情况,为被告人提供全面详细的辩护服务。所有上述律师的职责和权利主要是为了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推动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