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下列各类案件的,通常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的附加刑惩罚的案件;
其次是有可能被判处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只要能够保证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的案件;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在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却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来继续推进案件的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