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取保候审一般应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实施,然而,若其已经在某地建立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并形成了常住地,则可选择在该处执行取保候审措施。这里所提到的居住地既包括户籍所在地,也涵盖了经常居住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离开户籍所在地后,持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