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律师会见当事人的事宜,我们通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依据此法条,在接手委托之后,身为律师我们便有权利依法查阅、复印和摘录与其所代理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并且有权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便深入了解案情。
值得强调的是,律师的会见权应当得到尊重,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非法干扰;
同时,在一般的情况下,我们也应该确保会见的及时性和充分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会见安排可能还需要参考《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例如必须遵守侦查机关对于时间、地点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