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答案并不绝对。取保候审这项措施在案件的侦查、检察院以及法院审理等各个环节皆可独立适用。
然而,在同一阶段,倘若取保候审的时限已至,便无法再度采纳此项措施,而应选用其他如监视居住这样的强制手段,或是完全放弃使用任何措施。对于那些行将面临期满的取保候审情况,执行机构有责任在期限届满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构,由决定机构对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做出决策,并在期限届满前再次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