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取保候审”的执行次数,虽然是有可能进行重复的,但是并非毫无限制的多次进行。若在执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且案情仍需进一步调查或者进行审理时,依照现行法律,可以考虑再次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
然而,这并不代表可以任意地、无节制地重复使用此项措施,法院以及公安机关将会根据具体案情来权衡是否有必要再次采取该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