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职务侵占这一罪名具有显著且轻微的特征,而且对社会没有产生明显的危害作用,那么司法机构有权不对其进行起诉处理。
此外,对于过了法定追诉期限的职务侵占罪行,同样可以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除此之外,当经历了检察机关的两次补充调查之后,仍然无法获取充足的证据以满足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的裁决。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在本罪中,被侵犯的单位并不局限于国有或集体性质的单位,还包括私营性质的单位。
然而,关于“单位资质”这一概念,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研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领域的普遍共识。他们都认为,职务侵占罪不仅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诈骗、侵占本单位财产的行为,还包括其他形式的将本单位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也就是说,刑法第271条所规定的行为,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仅仅是狭义上的侵占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