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占罪中所指的遗忘物特指行为人出于自身的真实意愿,原本应当妥善保管的财物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被带走的情况。需注意的是,遗忘物与遗失物并非同义词,后者乃失主丧失之财产,其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权持续时间较为长久,通常无法明确知晓丢失物品的具体时间及地点,拾得者往往对此一无所知且难以寻觅到失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