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针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实践中,所适用的最低刑事责任通常为拘役,且视情形可与罚金同时施以惩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凡触犯此项罪名者,将面临拘役和罚金两种刑罚形式。
然而,具体的刑罚量度将会根據案情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定,其中涵盖了被告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其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和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若情节轻微,则可能被判处较短时间的拘役,甚至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宽大处理;反之,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较长时间的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附加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