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行为人为追求刺激、宣泄情绪及逞强耍横等目的,毫无缘由地挑起纷争,对他人进行追逐、拦截、辱骂和恐吓等行为,则应依法被认为是构成了"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倘若此类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扰乱和破坏了社会秩序,那么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定其为寻衅滋事罪行,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惩罚;如果纠集他人屡次寻衅滋事,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那么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可并处罚款。
然而,对于那些因为婚姻恋爱、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以及债务问题而采取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的行为人,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视为"寻衅滋事",除非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之后,他们仍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从而破坏了社会秩序,否则将不予认定为"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