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针对那些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调查或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及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实施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的场景下,可以选择采取强制手段来完成传唤任务。当使用这种强制方式进行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具有约束性质的工具。
对于警察部门所发出的传唤通知,被传唤者必须予以配合。在面对治安传唤的情况下,若未能按时到达且未提供合理的解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实施强制传唤。所谓强制传唤,即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通过采用强制性的手段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问询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传唤方面,公安机关可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对经过传唤但仍无正当理由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除此之外,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亦有可能对必须出庭的被告进行传唤,若经过两次传票传唤后,被告仍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则可以考虑采取拘传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