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抑或公安机关都拥有对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权利,
然而,究竟该权利应当由哪一个特定的司法部门进行批准和许可,这取决于刑事诉讼所处的不同阶段。具体而言,如果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那么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便是公安机关;若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则该权力将转移到检察院手中;而当诉讼进入到
最后的审判阶段时,负责做出决定的是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最后,若案件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来承担。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