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形下,应不予批准取保候审,此类情形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风险,且该犯罪具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次序稳定的现实危险性,或是该犯罪分子可能蓄意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性;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或者是其意图自杀或逃跑的倾向较为明显。若以上条件均得到满足,那么法院或检察院便有可能认为仅通过取保候审措施无法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其中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