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候审期间若涉嫌新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新案发地的公安机关将拥有案件的管辖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倘若犯罪嫌疑人家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于该案件的处理更具有优势,也可允许其行使管辖权。所谓"犯罪地",既包括了犯罪行为实施的地点,也涵盖了犯罪结果产生的地点。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