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倘若相关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触犯新的法律法规,这无疑显示出其对于自身行为的严重忽视和缺乏悔改之心,因此根据国家刑法以及相关司法程序,有必要立即将对其实施的强制措施更改为拘留或逮捕。
其次,被取保候审者若违反了事先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且已经向公安机关缴纳了保证金,那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其中的全部或部分保证金进行没收处理。
最后,如果被取保候审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要求其作出深刻的书面悔过,并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同时也可以考虑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甚至直接采取逮捕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