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疾病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者中,倘若其病情严重以至于无法适应收押状态下的司法程序执行,那么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相关规定,对于此类案件的取保候审决策机构将全面深入地权衡各方面因素,如保障诉讼过程的顺利展开、被取保候审人员的潜在社会风险程度、具体案情的性质和情节、预判判处刑罚的适度程度、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经济实力等等,从而综合评估并确定各类担保金的数额。
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的期间内,被告者的病情持续保持未能痊愈并且客观上确实使其不再适合监狱环境的生活,法律通常都会倾向于尊重现实,避免强制收押,反而会维持原有的取保候审措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告者可以无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因为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就有可能导致取保候审的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