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常为三十七日。此举涵盖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所实施的拘留措施,该期限最长可达三十日,以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此期限亦长达七日。在这段期间里,若初步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初步收集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且足够的证据链条构成立案标准,那么被告应当获得自由之身;反之,倘若其行为已充分证明构成犯罪,则有可能面临正式的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