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确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之后,若需针对此类行为人启动取保候审程序,则相关机构须起草一份详尽的“取保候审申请报告书”,对请求取保候审的原因、所采取的担保措施以及被保释者应遵守的各项规定等内容作出明确阐述。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后,方可制定出正式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将此决定书向犯罪嫌疑人进行宣读,要求其亲笔签字、按下手印确认。
当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