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并不被视为行政执法范畴内的一项事务。行政执法乃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与程序,贯彻实施法律和法规,对行政相对人施以管理的活动,例如,作出行政处罚指令、授予行政许可权等等。
然而,刑事拘留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针对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无疑属于刑事司法行为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