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期羁押期间,其能否获得取保候审,主要依赖于具体的案件情况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状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亦或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又或者是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均可依法申请并获准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