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大陆地区,对于盗窃案件所采取的拘留措施,通常持续的时间范围是自七天起至三十七天止。具体而言:
首先,公安机关倘若对已被拘留的嫌犯盗窃分子认定其具备逮捕必要,应于拘留期限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检察院提出审批申请;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迟,许可延长时限可扩大至最长为一至四天内。
其次,如果该名盗窃嫌犯涉及跨域性作案、频繁犯案或与他人共同策划实施犯罪行为等情节严重者,则审批申请的特别延长时间还将进一步放宽至不超过三十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