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拘禁期间,被拘禁人员无法与家人进行面谈交流,唯能接受律师或法定辩护人的探视。若律师或法定辩护人提出见面要求,相关部门务必在第一时间进行安排,且此安排不应超出48小时之限。
值得注意的是,当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等情况时,在调查过程中如需接触犯嫌人员,则必须得到特别许可方可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