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帮信罪在定罪量刑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交易流水的情况,还需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获得的利润收益。
(1)所谓“帮信罪”中的“流水”,实际上特指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手段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后,所获取的资金以信用卡形式转入的具体金额;
(2)针对“帮信罪”的入罪数额标准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便是达成了支付结算达到20万元的最低要求;
(3)然而值得说明的是,若能够证实“流水”当中存在部分款项并不符合收款或者付款性质的情况,那么在量刑时应予剔除,避免误判和过度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