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追究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时,所需的证据通常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害者的陈述,该项内容主要是详尽叙述敲诈勒索事件的具体经过,其中包括勒索者的真实身份、实施勒索的方式以及勒索所得的具体金额等等;
其次是书证,例如勒索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这些都能直观地反映出犯罪事实及其勒索要求;
再者是物证,比如勒索物品、作案工具等,它们能够直接与犯罪行为建立起紧密的联系;
此外,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这包括了那些亲眼见证犯罪过程或者对相关情况有所了解的人员所提供的证词;
最后,电子数据也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例如电话录音、网络聊天记录等,这些都能有力地证明敲诈勒索的整个过程。
然而,尽管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并不能视为认定案件有力的必须证据,但是它对于加强证据链的整体完整性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