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律师在正常情形下接洽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当事人时,其会面过程通常不允许其他人员参与其中,旨在维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隐私权及有效交流。这种规范明确地展现出法律对于辩护权利的全方位保护。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条款规定,如遇有当事人系未成年人或存在其他特定状况之情形,可依法获得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的陪同参与。
然而,此类情况仅为特例,并非普遍适用的常规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未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不得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规定,不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