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贪污罪行中涉及到的收受财物范畴,不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形态,同时也涵盖了各类实物与财产性权益。具体来说,财产性权益既包括那些能够直接或间接转化为货币价值的物质利益,例如房产装修费用、债务豁免等,还包括了那些需要通过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他形式的利益,比如会员服务、旅游体验等等。对于这类情况下的犯罪金额,应按照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相应数额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