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谋取非法营利为目的,大规模招募群众参与赌博活动或将赌博作为个人生活主要收入来源者,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的惩罚。对于开设赌场且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也需要支付罚金的制裁措施。若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境外赌博活动,且涉及资金数量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则应依据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