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被取保候审者在履行该程序期间若需要离开所在县或市,必须得到执行机关的同意与批准。在此情况下,对已成功实施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他们应遵守如下规则与规定:
首先,除非经过执行机关的事先批准,否则不应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或县;
其次,如遇地址、职业单位或是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并上报给执行机关知晓;
再者,当受到传唤之时,有责任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在此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亦不能进行串供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