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案犯罪者,并不必然承担交通事故的全责,若对方同样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则双方将以同等责任承担。在此前提下,我们有必要深入理解何谓“危险驾驶罪”。它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情节严重的;或者是在酒精作用下驾驶机动车的;亦或是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