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期间,其通常的最长期限设定为37日,该期限内包含了侦查机关向上诉法院申请对嫌疑人进行批捕的整个过程。倘若在超出此期限后仍未接到进一步的通知,那么可能是因为案情过于复杂或者遇到了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需要作适当延期处理,不过此时家属理应已经接获此类相关信息。请留意,实际审判中亦有可能遇到各种特殊状况如涉嫌重大犯罪,或者事项涉及到国家级机密等因素而要求适当延后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