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的国家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便是对公职人员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展开详细的调查以及给出公正的处置。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取保候审被视为一种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共同负责具体实施。当监察委员会在进行职务犯罪调查时,若必要要求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将涉案情况移交至检察机关便成了必不可少的程序,而最终是否采用此项措施,则由检察机关对此做出明确的决策。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监察委员会本身并不会直接参与、实施任何形式的取保候审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