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作为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强制手段,具有各自独特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意义。前者,亦称治安拘留,系针对违反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公民权利等各类轻微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后者则是为确保刑事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及保护国家利益不受进一步侵害而对犯罪嫌疑人员实施的暂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主要用于防止其逃逸、破坏相关证据等。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拘留并不存在自动转变为刑事拘留的情况,然而,如果在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发现被拘留者可能涉及到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