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接受取保候审的法律程序期间,您是有权利前往外地的,但是必须得到执行机构的书面许可才能成行。对于取保候审的被监管者,他们应严格遵循下列规定:
第一,除非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否则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城的范围;
第二,一旦自己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执行机构;
第三,在接到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第四,严禁以任何手段干扰证人提供证言的行为;
第五,不得销毁、篡改证据,也不能与他人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