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刑事拘留乃属于公安部门对于涉嫌犯罪者所采取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在初次实施刑事拘留之后,若发现存在新的犯罪行为或证据线索,亦或是原有的犯罪行为其性质、情节产生了重大转变之时,均可考虑再度实施拘留。
然而,针对该等情况,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并且两次拘留不得以相同的犯罪事实为依据。因此,在特定的情境之下,一个个体有可能会因为涉及到不同的犯罪事实而面临两次刑事拘留的境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