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的确,辩护律师有权在看守所申请进行会见,并且必须携带其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以及经过委托人确认并授权的委托书,或者是由司法行政部门下发的法律援助公函。同时,看守所亦需在此基础上,迅速、妥善地安排期间的会面工作。
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作为辩护律师,您需要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除上述提到的“三证”之外,还需向看守所提交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而在审判阶段,当您与在押被告人会面时,同样需要提供“三证”以及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