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被依法批准逮捕之后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其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通常需要根据特定的案情进行权衡,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所犯罪行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等等因素。若经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无逃避法律惩罚之意图,并且在未来的诉讼过程中也不会对证人的出庭作证以及证据的收集造成任何实质性的阻碍和干扰,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范。结合此条款,若符合以上所述的基本原则,那么即便已经经过了正式的逮捕程序,仍有可能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