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为期三十七日的刑事拘留期限结束之后,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的公安部门通常需向上一级司法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批准对涉案人员进行逮捕。
然而,若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相关证据尚显不足或者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则有可能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情况下,涉案人员可能获得释放,或者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性措施。
此外,公安部门亦有可能在进一步搜集到充足证据之后,再度提出逮捕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