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被准予取保候审往往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如果嫌疑人和被告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存在;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面临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潜在的危害性;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因为这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的危害性;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了审判阶段,但由于羁押期限已到,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