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已满时,并不必然涉及拘留问题。在此情形下,执行机关需于期限行将期满的十五日前,书面通知作出该决定之机关。随后,由决定机关对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进行评估后作出最终决策,并向执行机关发出相应通知。
最后,执行机关需严格按照决定执行,解除或变更相关强制措施。若决定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拘留嫌疑人,那么嫌疑人方有可能面临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