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并不必然要求缴纳保证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该责令其提出适格的保证人或是交纳保证金作为保证。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主要分为由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对于保证人而言,他们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与案件本身无任何关联;
其次是具有充分的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再次是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并未受限;
最后是拥有稳定的居住地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若无法找到合适的保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亦可选择缴纳保证金以替代保证人。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遵守相关规定,且在取保候审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之时,保证金将会被全额退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分为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如果没有合适的保证人,也可以交纳保证金,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取保候审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时,会将保证金退回。